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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5日11时许,福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来到福州旺顺彩印有限公司依法亮证检查,发现其正处于日常经营状态,证照齐全。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公司印刷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核融闽南》2022年第4期,但是该公司现场无法提供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2月20日,对福州旺顺彩印有限公司生产负责人肖**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对其“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没有验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的事实予以承认。
经依法调查,现查明事实如下:福州旺顺彩印有限公司“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没有验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印刷的《核融闽南》2022年第4期属《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条中所称的出版物;当事人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核融闽南》2022年第4期的行为,属《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条中所称的印刷经营活动行为,因此本案适用于《印刷业管理条例》。当事人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核融闽南》2022年第4期的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的规定;应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四十条“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情节轻微,尚未给社会造成大的危害,本案在调查过程中,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配合调查,建议给予一般处罚。
2023年2月27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榕)文综罚告字〔2023〕3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上述违法事实、相关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以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3年3月6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综上所述,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没有验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的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800元,并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日内,通过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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